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射陽縣“公平性、合法性”并聯審查制度》已經縣政府常務 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射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2日
射陽縣“公平性 、合法性”并聯審查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 完善公平競爭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指示,認真落實省委、省政 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平性審查、合法性審查(含審核、下同)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決策質量,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工作原則
1.全面覆蓋 。 全縣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 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 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 一事一議”形式的規定、決定、公告、通知、 批復、會議紀要、戰略合作協議、合作備忘錄等具體政策措施( 以 下統稱政策措施)時,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 公平性、合法性” 并聯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防止違反政策法規規定。
2.分級負責 。 政策制定機關以本機關名義制定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遵循“誰制定、誰審 查”原則,由制定機關負責進行公平性、合法性審查。 以多個機關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由牽頭機關負責進行公平性、合法性審查,其他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審查。以縣政府(含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由起草部 門內審后提請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公平性審查、 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并聯審查”通過后,再提交審議。以縣政府(含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內審后提請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會審,會審通過后,再提交審議。
3.規范標準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 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 行條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 管理規定》《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政策法規 ,結合我縣實際,進一步細化公平性、合法性審查標準,研究制定 行業管理規范,將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堅決糾治不當市場干預行為,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提供堅強支撐。
二、 制度機制
4.健全聯席會議制度 。 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要求,建立健全全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管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縣聯席會議應當每年向縣政府和市聯席會議報告本縣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 公平性、合法性” 并聯審查制度實施情況,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5.實行流程“四把關”和內容“雙 審”制度 。 推進全縣公平競爭審查流程的規范統一,政策制定機關和政策措施起草部門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要全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機構初審、法律顧問復審、監測評估系統風險評估、法制或內部特定機構復核的“四把關”流程,提高內部審查的科學性和專業性。落實公平性、合法性“ 雙審” 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和政策措施起草部門在合法性審查或初審過程中,要將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公平競爭審查要求作為審查重點,對照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和例外規定,對政策措施進行嚴格審查,形成明確的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凡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在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 ,同時提供公 平競爭審查結論。
6.實行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 。 對擬由縣政府(含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的、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適用例外規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門在形成公平競爭審查結論后,應當提請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會審,會審通過后,再提交審議;未經會審或會審不通過的,不得提交審議。起草部門對會審意見有異議的,可提請上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強化會審結果運用,重大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審的,縣司法局不予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會審通過的,縣司法局對公平競爭相關內容不再另行審查。
7.實行專項政策措施備案制度 。 對經縣政府專題會辦的有關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會議紀要、批復、戰略合作協議、合作備忘錄等,政策制定機關在文件正式出臺后 30 日內提交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備案時除提交政策措施正式文本外,一并提交起草說明、公平競 爭審查表、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縣公平競爭審查 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完整性、結論準 確性進行審查,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及時提請政策制定機關復查或組織會商會審,確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 標準的, 由政策制定機關依程序予以修訂或廢止。
8.實行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制度 。 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政策措施抽查。抽查采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 以線上抽查為主的方式。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 中、行政性壟斷問題多發的行業和鎮區、部門,開展線下抽查 ,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各鎮區、各部門交叉檢查,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評估。重點抽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以及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查、會審、備案有無提交審查、會審、備案和應當信息公開而未公開等情況。抽查結果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要按照“ 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負責”“ 應清盡清” 原則,定期清理存量政策措施。
9.實行重點領域主動監督制度 。 建立重點領域公平競爭審查主動監督制度,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要通過發送提醒函等方式,提醒督促相關政策制定機關及時整改存在問題,對涉嫌違反國家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予以上報依法處置。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實施過程中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縣公平競爭審 聯席會議辦公室要主動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公平競爭審查監督意見。
10.實行政策措施管理清單制度。完善公平競爭審查檔案管理機制,實行政策措施清單式管理,提高政策措施審查、評估、監督、清理的全面性、便利化和精準度。各鎮區、各部門要建立 政策措施目錄清單和文件庫。文件目錄清單載明政策措施的類別、 名稱、文號、時間、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及結論等信息,每年年底前報送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入庫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定期評估、動態更新。建立審查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密等原因不宜公開的以外,政策制定機關要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平臺、部門公眾號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政策措施和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及評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11.建立考核督查機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納入綜合考核、營商環境考評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等考核體系,并作為督查工作 的重要內容,對成效顯著、落實得力的要表揚推廣,對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重點考核督查是否按照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有無因公平競爭審查不到位導致負面影響案件等情形。推動加強公平性審查與合法性審查聯動調研指導,共同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充分發揮“并聯審查”制度對提高公平競爭審查與合法性審查水平的促進作用。
12.建立約談通報機制 。對被督查、檢查、監測發現以及群眾舉報存在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經提醒告誡后,在規定期限內不及時糾正的;同一單位連續兩個季度被督查、檢查、監測發現問題的,由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請聯席會議召集人批準后,對政策制定機關行政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
13.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出臺政策措施,且經約談后拒不糾正的;對妨礙公平競爭造成全國性影響或社會廣泛關注的;被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立案調查,認定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公平競爭聯席會議辦公室移交縣紀委監委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 組織保障
14.強化“并聯審查”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作用,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進一步加強公平競爭政策法規宣傳,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具體措施,不斷增強各級干部公平競爭理念和政策實施能力,提高各類市場主體依法經營意識和監督維權能力,為健全完善“ 公平性、合法性”并聯審查制度、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營造良好環境。政策制定機關要嚴格落實審查主體責任,各鎮區、各部門每年年底前將“ 公平性、合法性” 并聯審查制度實施情況總結報送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
15.加強審查隊伍建設。各鎮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平競爭審查隊伍專業化建設,配齊配強審查工作力量,將公平競爭相 關法律法規政策納入黨政干部、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內容,多形式開展業務培訓,著力提升審查能力。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建立公平競爭政策專家庫,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引領作用,為公平競爭政策指導培訓、有效實施提供智力支持。縣司 局要把公平競爭審查業務能力水平作為獲得擔任行政機關法律顧問資格的條件之一,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和能力考評,業務能力不達標的,不得擔任行政機關法律顧問。